郑海萍律师亲办案例
颈部脂肪瘤手术损伤第11对脑神经(副神经)致残,是并发症?还是医疗事故?
来源:郑海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31
浏览量:543

【案情回放】

李某因发现左颈部肿块2年余,于20081027日入住甲医院(外一病区)。李某病史记载:患者2年前偶然在左颈部触及一肿块。于20060615日就诊外院,查颈部CT平扫+增强:左颈中上部胸锁乳突肌后脂肪瘤可能大;右甲状腺内低密度占位;囊肿?腺瘤?。近一年来患者自觉左颈部肿块较前渐增大,并伴有颈部酸胀感,故就诊外院复查,于20080926日行颈部MRT检查:左颈胸锁乳突肌内后方脂肪瘤(长条形,大小约30×14×72mm)。诊断:左颈肿块。20081028日甲医院对李某行颈部肿块切除术(左侧颈部脂肪瘤切除术)。手术记录示:见肿块位于胸锁乳突肌深面,直径约5cm,深面紧贴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,仔细分离,切断部分胸锁乳突肌,完整切除肿块,切除标本送病理检查,重建胸锁乳突肌……。200810291007李某主诉:无特殊不适主诉。查体:神清,精神可,体温平,伤口无渗血渗液,无声嘶、呼吸困难、饮水呛咳、手足麻木等。20081029日李某出院。出院诊断:颈部良性肿瘤(脂肪瘤)。术后李某因身体感觉不适,肩部活动受限遂又至乙医院就诊,2009623日乙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诊断意见:EMG:左侧胸锁乳突肌、斜方肌见自发电位。斜方肌无运动电位。胸锁乳突肌募集反应差。NCV(神经传导速度)、F反应:正常范围。印象:左侧副神经损害(斜方肌无运动电位)。

庭审中,甲医院辩称李某的损害是自身疾病导致,与甲医院的手术无关,不同意赔偿。

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甲乙院赔偿李某医疗费,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总额11万元。

【律师以案说法】

李某颈部脂肪瘤诊断明确,有手术指征。颈部手术导致相经的神经损伤是此类手术的并发症。李某切除脂肪瘤时,甲医院术者未注意保护副神经,导致术后李某左上肢活动受限、局部肌肉萎缩等副神经损伤的表现。这种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损害,要综合考虑医院地的医疗水平、医院的级别等因素,如果说并发症的发生是现有医学水平条件下可以预见,但不能避免的,那么此类的次生损害就不构成医疗损害,医院就没有责任。但是如果在现有医学水平下,并发症的发生不仅是能够预见的,而且只要医方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,那么对此类并发症的发生,医院就存在医疗过错,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。具体到本案,李某因颈部脂肪瘤就诊,并接受手术治疗,但是因甲医院应注意、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医疗过失—--术中未注意保护副神经,致使李某致残,对此甲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因此,是手术并发症还是医疗损害,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,不能一概而论,对于现代医学水平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发生,医方对此不承担责任。而对那些可以避免,但因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并发症,医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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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郑海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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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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