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海萍律师亲办案例
脑梗死治疗不当引发的争议
来源:郑海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6-23
浏览量:276
【案情回放】
石某于2012年4月8日因头昏半天至A医院就诊。经CT检查诊断为脑梗塞。予以丹参、银杏静滴,另福里衡、活血通治疗。21时许,石某头晕加剧,伴视物旋转,呕吐血色液体。诊断为脑梗眩晕综合征、急性胃粘膜病变。予以巴曲亭1ku肌注、1ku静注。23时石某恶心、呕吐深咖啡色液仍未好转,予以捷凝100ml静滴(缓慢滴注)。次日2时许复查头颅CT示:两侧半卵圆区小梗塞、左侧顶骨小片低密度区。2时50分许,石某嗜睡,呼之有反应,不能对答。4时许发病危通知书,诊断为脑梗塞(脑干可能)。8时15分入抢救室,后诊断为脑梗塞、高血压3期(极高危组)、吸入性肺炎。予以降颅压、营养脑细胞、促醒、减轻脑水肿、抗感染等治疗。16时10分行气管插管。后石某症状无好转。4月11日复查头颅CT:脑干片状低密度影。4月13日某外院神经内科会诊,拟诊后循环脑梗死,脑干、小脑累及可能大。石某后在A医院多次住院治疗,6月10日出院时情况为四肢活动不利;神志欠清,呼之无应答,双眼球有活动,两肺呼吸音粗,四肢查体不配合。

【专家评析】

1、2012年4月8日患者因“头昏半天”至A医院就诊。患者有高血压病史,头颅CT提示“两侧半卵圆区缺血性梗塞灶”,患者输液过程中头晕加剧伴视物旋转,提示病情逐渐加重发展至后循环病变。4月11日复查头颅CT证实脑干梗死。疾病自身的进展是导致其目前持续植物状态的根本原因。2、据送鉴病史记载,患者就诊前有“黑便”病史,就诊当日呕吐物隐血实验(++),上消化道出血诊断成立,属于溶栓治疗的禁忌症,故医方未予溶栓治疗符合诊疗规范。3、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丹参、银杏达莫加重了患者胃粘膜损伤。4、巴曲亭药品说明书规定“有血栓病史者禁用”;捷凝药品说明书规定“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慎用”。医方使用该两种药物存在过失,虽然剂量较小,但不能完全排除可能对加重脑梗死有一定的影响。综上,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。A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使用止血药物不当的医疗过错,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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