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海萍律师亲办案例
肌腱断裂修补后再断裂的争议
来源:郑海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6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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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放】
2011年12月15日患者温某因“机器碰伤致右小腿疼痛1小时”至E医院骨科急诊,查体:右小腿远端前侧见皮肤挫伤,肌腱断裂,压痛(+)。拍片未见异常。诊断:右小腿皮肤挫伤;予清创缝合,缝合肌腱,TAT肌注,门诊随访,隔日换药;清创告知:伤口感染,皮肤坏死,神经肌腱血管损伤需Ⅱ期手术。2011年12月17日患者至门诊复诊换药;其后多次至门诊复诊。但病情无改善,又至G医院就诊,查体:右踝背伸不能;诊断:右踝外伤术后;建议修复重建专科就诊,告知Ⅱ期手术可能。遂又于2012年3月22日住入E医院骨科病房;专科情况:右小腿中远端前外侧见两处陈旧性手术伤疤,无红肿渗出,触之较硬,压痛阳性,Tinel征(+)。右踝背伸活动受限,右足下垂,背伸不能,右足趾背伸活动受限,足背皮肤感觉麻木,右足背动脉搏动可及,稍弱,右足趾末梢循环好。初步诊断:右小腿陈旧性切割伤,肌腱断裂(胫前肌,右足拇长伸肌、趾长伸肌断裂?),神经损伤(腓浅、腓深)?于2012年3月25日在腰麻下行右小腿陈旧性切割伤,肌腱断裂(胫前肌,右足拇长伸肌)修补术,术中见:胫前肌,足拇长伸肌完全断裂,两侧断端可见缝合线结,趾长伸肌部分断裂,可见缝合线结,予以清除断端疤痕组织,休整拇长伸肌,切取部分胫前肌移植到拇长伸肌,进口线、肌腱缝线行断端缝合,胫前肌行肌腱反转,予以缝合,逐层缝合伤口加压包扎,足背伸位石膏固定。于2012年4月12日出院,建议门诊随访,石膏固定4周,一月内复诊,在医生许可下方可去除石膏负重。出院诊断:右小腿陈旧性切割伤,肌腱断裂(胫前肌,右足拇长伸肌断裂、趾长伸肌部分断裂),腓浅神经损伤。其后多次复诊并功能锻炼中。
【专家评析】
1、患者温某因“右小腿机器切割伤1小时”至E医院骨科急诊,医方对患者肌腱断裂诊断明确,有手术指征;2、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,因缺首次手术记录,无法印证医方是否全部、完整地缝合了断裂肌腱以及断裂肌腱的缝合方法,因此,不能完全排除首次手术与缝合肌腱再断裂无因果关系,且首次手术后用短腿石膏托固定不妥;3、患者首次手术后曾二次在医方复诊,医方未能及时做出肌腱再断裂的诊断,延误了手术时机;4、经医方第二次手术修复,患足、患踝功能基本恢复;5、目前患者踝关节功能轻微受限主要由本身外伤所致;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。因此,本例属于对温某人身的医疗损害;E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缺失首次手术记录,未能及时诊断肌腱再断裂的医疗过错,对患者温某人身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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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郑海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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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1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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