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海萍律师亲办案例
采集病史不全致治疗方案不当的争议
来源:郑海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0-15
浏览量:401

【案情回放】
鲍某因“阴道流血多3天”于2011年8月21日入住F医院。据住院现病史记载:2011年8月16日(患者)因宫颈重糜我院行宫颈Leep术。同年8月19日出现阴道大量流血,量多,伴头昏眼花。急诊时查体:贫血貌。既往2008年在瑞金医院被诊断“获得性血友病”。予以当日收治住院,妇科检查:外阴已产式;阴道畅,见大量新鲜血液;宫颈:Leep刀术后外观,见活跃渗血。诊断宫颈Leep术后,获得性血友病。完善相关检查,止血,血液科会诊等处理。同年8月29日B超检查子宫大小正常,宫颈积液5mm,宫颈正常形态消失,宫腔下段见混合回声60×60×76mm。予以全麻下行宫颈血块清除+缝扎术。宫颈管内积血块300ml。缝扎出血点。术后继续纠正凝血功能、输注红细胞悬液纠正贫血、罗氏芬抗感染以及速乐涓、止血敏、止血芳酸等处理。术后宫腔刮出物病理报告:凝血组织及少量炎性细胞。同年9月1日患者阴道流血再次增多,约1700ml。同年9月2日在全麻下实施宫颈缝扎术。阴道检查见宫颈创面及宫颈管内缓慢渗血,宫颈管内少量积血块,可吸收线缝扎宫颈6点(处)血点止血,并予以4号丝线宫颈6点处缝一针,术后予以立止血及止血纱布置创面止血,长纱条3块置宫腔及阴道压迫止血。术后患者安返病房。继续予以抗感染及止血等处理。同年9月4日DIC筛查:D-二聚体0.564mg/L,APTT测定值?150秒,凝血酶原时间测定11.1秒,纤维蛋白(原)降解产物98.5ug/ml,纤维蛋白原0.864g/L,凝血酶时间测定24.5秒。当日予以纤维蛋白原1.0g静脉点滴。患者诉阴道出血约400ml。阴道检查:宫颈创面见数处活动性渗血,阴道内积血块约300ml。给予宫颈缝扎术。术后予以抗感染、止血及输注纤维蛋白原、红细胞悬液、血浆等治疗。同年9月7日患者因宫颈反复出血不止,经外院会诊后,当日行宫颈环扎术。同年9月13日患者阴道流血量约1735ml。院内外妇科、血液科专家会诊后,建议实施子宫动脉结扎术。当日在全麻下实施子宫切除术。术中见宫颈创面水肿,欠新鲜,正常解剖结构欠清。术后予以止血芳酸,地松+CTX免疫抑制治疗,补充纤维蛋白原,根据药敏选用敏感抗生素及监测DIC和生命体征。术后病理:慢性宫内膜炎,伴间质蜕变样变,子宫底近宫角处,宫内膜息肉,伴间质蜕变样变,慢性宫颈炎,局部见坏死组织。同年11月17日患者出院诊断子宫全切除术后状态,(获得性)血友病。

【专家评析】
1、患者生育期重度宫颈炎病诊断成立。医方行宫颈LEEP术,术前忽略血常规检查及询问患者既往“获得性血友病”病史,造成术后阴道出血不止,在多次止血手术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切除了子宫。患者患“获得性血友病”3年,施行LEEP术为相对禁忌症,医方选择该手术存在过错,与目前患者的子宫切除状况存在因果关系,负有主要责任。2、“获得性血友病”为罕见的严重出血性疾病。且患者鲍某系无行为能力人,在就诊过程中其监护人未能提供相关病史,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,致使医方未获得足够的信息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综上,F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的既往史注意不够的医疗过错,与患者鲍某子宫缺失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F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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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郑海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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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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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1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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